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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5/12/29 点击次数:13
  12月15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该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明确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设立宗旨与主要职责。委员会以维护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原则开展工作。其职责涵盖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年度立项计划与具体标准文本,提出标准实施建议,对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并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在组织机构方面,章程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等职位。主任委员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和上海海关的分管负责人担任,以加强各部门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的衔接协调。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日常事务由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承担。
 
  章程对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专业委员主要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领域的专家构成,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且不得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非政府检测机构兼任职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并规定了包括累计三次无故缺席会议在内的多种解聘情形。
 
  标准审查程序是章程的核心内容。一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从草案到最终审议通过,需历经秘书处初审、专业委员会会议技术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秘书长会议审查及主任会议审议等多个环节,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合规性。章程同时规定,专业委员会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投票表决。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况,也设立了标准快速审评通过的程序。
 
  此外,章程还明确了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会议、审评、日常事务及标准编印等相关支出。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健康,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审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提出实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五)承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以维护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原则,构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本市经济社会和贸易协调发展。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议事。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的衔接协调。市市场监管局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衔接协调。上海海关副主任委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衔接协调。
 
  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主管处室负责。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
 
  第六条  秘书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秘书长由上海市卫生健康技术评价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秘书长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把关,为主任会议提供保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协调下,落实本单位副主任委员工作部署。
 
  第七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包括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单位委员。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卫生健康委对本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的设立和职责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设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由本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行政管理、标准、法律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委员。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定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合法性审查工作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秘书长可以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
 
  (三)研究标准咨询、解释和意见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五)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三)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四)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以会议审查意见形式印发,会议审查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廉洁自律;
 
  (二)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
 
  (四)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方向委员应当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从事检测工作;
 
  (五)勤奋敬业,参加委员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设备及耗材生产(经营)等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或兼任职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五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专业领域资深专家;具有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动态和最新进展,具有参与国家或国际食品标准工作经验;
 
  (四)按时主持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要求,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提出所在专业委员会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建议;
 
  (三)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五)履行委员义务,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因机构或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四)在履职期间,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五)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如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时间等;
 
  (六)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累计三次无法参加会议的;
 
  (七)任期内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设备及耗材生产(经营)等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或兼任职务;
 
  (八)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十九条  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委员人选可包括其他省级卫生健康委推荐的专家,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一)秘书处初审;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根据需要,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
 
  (五)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审查;
 
  (六)秘书长会议审查;
 
  (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经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签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审时,对标准草案及相关文档的完整性、书写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由市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根据需要再次提交专业委员会审查。
 
  秘书处在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应根据送审标准所涉及的领域选取不少于13名的委员参会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确定若干名委员为每项标准的主审委员。
 
  专业委员会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审查结论,且需要对待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作出审查结论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采用投票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由参加会议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审查结论作为会议审查结论。单位委员所提意见应当与本单位意见一致,单位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组,对标准的合法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召开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提请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对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出审议结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委员会各类会议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附则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